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域下环境法调整对象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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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2708.2023.05.001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域下环境法调整对象新论

引用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关系到环境部门法独立性的重要问题.不论是持生态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的学者,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秉持认可态度,而对于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却持不同观点.这一论争是主客两分思维方式和传统法律理论固步自封局限性的产物.因此,在新时代新征程建设美丽中国的宏阔背景下,要理性审视和精准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课题,从应然与实然的角度,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传统理论进行反思,进而重构环境法调整对象,提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多维之论证.

环境法、调整对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的关系

23

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KS075

2023-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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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95-2708

13-1420/C

23

20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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