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708.2015.03.003
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供给
京津冀协同发展成为国家战略后,京津冀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成为强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契机。京津冀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上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和环境治理外部性的困扰,摆脱此等困扰的有效途径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供给。依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立法先行精神,在破解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难题上,须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在制度设计时应建立多维长效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从补偿的多目标性、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开发管理的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与资金补偿相结合的实物、能力及政策补偿多种补偿方式这些层面改善目前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现状,以期实现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良性运行。
京津冀协同发展、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供给
D9126(法学各部门)
2013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环京津贫困带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研究”课题编号201303180;2012年唐山市科技局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2140201B-11
2015-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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