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708.2010.03.009
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兼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
目前,我国就缺陷产品的召回立法主要分散在四个部门规章中.然而,在新形势下,为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强企业法定社会责任,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对缺陷产品召回予以统一立法有了一定的必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尽管存有一定的弊端,但总体而言可谓是顺势而生.
缺陷产品、统一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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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0-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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