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708.2010.02.008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性质
罪行相适应是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人"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问题直接影响到其行为的定罪和量刑.缘于立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用语的模糊性,如何看待"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性质,成为长期困扰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的焦点问题之一.结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从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符合性等层面分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情节加重犯,其主观罪过仅为过失.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失、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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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2(刑法)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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