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708.2007.03.010
民法典亲属法篇对婚内侵权的立法规制
夫妻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保证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前提.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必然造成对另一方的侵权.认为在民法典亲属法篇中,应明确规定配偶权益以及婚内侵权的行为方式,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形式以及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对婚内侵权行为的防治多管齐下,由此才可有效地解决婚内侵权的多发性、多变性,同时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从而真正最大程度地消除婚内侵权行为,为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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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1(民法)
2007-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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