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169.2017.01.016
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问题的法理考察——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开为例
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公开是对公共信息资源配置的一种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我国受传统行政方式及思想的影响,个别行政主体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现象;在公开还是不公开信息的利益博弈中,公共利益成为关键的平衡器.从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位阶、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分析,那些公开的信息,其背后的公共利益往往与知情权、民主政治、公众参与等价值相关;而不公开的信息,其背后的公共利益则更多考虑公共安全与社会利益.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公共利益的两面性的存在,加大了安监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利益衡量的复杂程度.安监部门决定某一信息是否公开,不仅需要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还需要在合法与合理中体现出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及执法的智慧与自信.
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监管、保密界限、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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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86.5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3142014015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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