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169.2014.02.02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当废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因“不服水土”、“不能分散移转风险”致使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功能有限,该制度“押”不住危险.企业向职工收取“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有摊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之嫌疑,该行为无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比风险抵押金更具优越性,风险抵押金制度已经到了终结的时刻,必须废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关于风险抵押金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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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2(经济法、财政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RW2013B02
2014-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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