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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35/j.issn.1671-1653.2022.04.005

电子送达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

引用
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电子送达突破了传统送达方式的地域局限,在保障"通知"功能的同时,提升了送达效率.虽然当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探索适用电子送达,但其仍存在排除适用规定空白、送达方式不一、适用顺位不明等困境.对此,应以电子送达的法律适用要件为基础,增设电子送达的排除适用规定,对于受送达人不同意、不具备网络操作能力、电子送达地址不明确的不应适用电子送达.以诉讼类型为区分试点,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方式,对于在线诉讼应统一适用新型电子送达平台,而线下诉讼则应以受送达人的同意模式予以类型化区分.以法院类型为基准,厘清电子送达的适用顺位.在互联网法院中应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在普通法院中除受送达人明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外,一般应遵循"传统送达方式为主、电子送达为辅"的适用顺位.

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送达方式、适用顺位

22

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

2023-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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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1653

13-1303/G4

22

20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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