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与民商法"迟延交付责任"之趋同化研究——立足于我国《海商法》修改背景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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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653.2020.01.007

海商法与民商法"迟延交付责任"之趋同化研究——立足于我国《海商法》修改背景下的思考

引用
在《海商法》修改进程中,"迟延交付制度"的完善属于第四章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出发,在早期英国普通法下,承运人迟延交付行为所承担的混合责任有别于民商法下的单一责任;随着国际公约的陆续出台,迟延交付责任经历了从"不完全过错责任"发展至"完全过错责任".从免责事由的角度出发,承运人在普通法下能否享有免责同样要视案情而定,与民商法存在差异;而国际公约的出台推动了两法中迟延交付免责范围的趋同.立足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迟延交付归责原则的趋同代表了海上贸易的"效率",免责事由的趋同体现了海商法的"公平".《海商法(修订意见征求稿)》仅考虑了后者,而忽略了前者,应当予以注意并作出纠正.

《海商法》修改、迟延交付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

20

D922.294(中国法律)

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重点课题ZD2018G01;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专项课题2019-AZ-006;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邮轮经济专项课题2018-Z-J11;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项目CLS2018WTOZX09

2020-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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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1653

13-1303/G4

20

20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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