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653.2018.01.008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民法总则》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定位,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界定为非营利法人、公益性法人和捐助法人,并将其区别于宗教团体法人,这样界定有诸多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成立条件中,《民法总则》允许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但并未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登记为法人.其治理结构应设有法人机关,包含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享有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但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对其财产权进行保护和限制.同时,在宗教事务中,其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法人治理结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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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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