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653.2014.02.010
《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中国的适用研究——从“禁止导盲犬上地铁”说起
我国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并已批准了该《公约》.随着《公约》的实施,我国在残疾人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问题.以“禁止导盲犬上地铁”为例,从宏观角度看,其有悖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保护人权的精神;从比较法角度看,其亦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适应,特别是美国、英联邦、日本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实践.虽然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规范同意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但是仍存在法律条款缺乏统一实施细则、公众对于有关法律尚缺乏全面认识,以及导盲犬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等问题.
《残疾人权利公约》、人权、导盲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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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8.2(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CFX07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2011JZD009
2014-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8-6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