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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653.2013.02.009

“醉驾”危险状态实质判断之提倡

引用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对“醉驾”危险状态进行形式判断,即只要“醉驾”就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司法无需做出具体判断,这种机械迎合通说坚持之抽象危险犯性质的解释会得出“醉驾一律入刑”的不合理结论,无法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醉驾”的本质是因“不能安全驾驶”而威胁法益,完全没有“危险”的“醉驾”应当除罪化.因此,对“醉驾”侵犯法益的危险状态应进行独立、实质的判断,引入“不能安全驾驶”这一实质标准,进一步细化“醉驾”标准,建立分层判断机制,实现“醉驾”与“危险”判断的同步性,以合理限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圈大小.

"醉驾"、抽象危险犯、形式判断、实质判断、驾驶能力

13

D914(法学各部门)

201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7-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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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1653

13-1303/G4

13

20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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