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653.2012.03.009
论公司瑕疵决议之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议的无效及可撤销等瑕疵情形,以及就该瑕疵得提起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对相关权利进行救济.但是,该条规定不完整,缺乏实际操作性.从公司决议的瑕疵入手,进而具体分析决议可撤销之诉、无效确认之诉及决议不存之诉中的当事人、期间、管辖、效力以及滥诉的预防等具体制度,以期真正实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与精神.
《公司法》、公司决议的瑕疵、瑕疵公司决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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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91(中国法律)
2012-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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