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653.2012.01.009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传统定义之内在瑕疵——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视角
传统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并未对产品缺陷的类型进行区分,而是一概地适用于产品责任纠纷领域,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或能否预见风险的发生,都会导致产品责任的承担,严格责任呈现绝对化的倾向.随着产品责任诉讼的发展以及开发风险抗辩的确立,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渐趋缩小,由最初的产品责任领域的一概适用调整为仅仅在制造缺陷案件中发挥效用,而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案件中,生产者承担过失责任.中国的产品责任法由于法律移植的偏差与滞后,并未适当地确定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中的地位,亦未能妥善解决严格责任原则与开发风险抗辩的关系.
产品责任、严格责任、过失责任、产品缺陷、开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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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0HFX012
2012-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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