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653.2011.03.007
论表演者权的性质
表演者与基础作品的作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给予表演者著作权保护并不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表演者的“表演”是对基础作品的演绎而非复制,需要以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来完成,所以从保护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察,表演者权纳入著作权范畴比归属于邻接权更为适宜.
表演者权、邻接权、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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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SD2010003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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