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653.2009.04.01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认定本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救"及"情节严重"三个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个罪研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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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201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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