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653.2008.02.010
我国保险期间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保险法>第37条对保险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不强,致使保险人利用该条款终止保险合同和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在比较他国保险法基础上,对保险期间风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保险、对价平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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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4(中国法律)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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