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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653.2007.04.012

论强化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地位

引用
我国现行法律所确立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模式基本符合当代行政诉讼的本质和价值,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提高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地位.在立法层面上,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典,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行政诉讼原告举证地位的法律保障;在理解层面上,应遵循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侧重于对行政诉讼举证地位的保障;在实践层面上,应改变职权探知主义为主、辩论主义为辅的模式,切实提高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时的主体地位.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地位

7

D295.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04SJD8200001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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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1653

13-1303/G4

7

20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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