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653.2007.02.011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研究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多属于电子证据.普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可采性标准,同样也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电子证据.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属于举证困难的弱势群体,应当按照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准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数据电文要达到真正具备证据法律效力并能被法律所采信的标准,则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并且辅之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
网络著作权、证据、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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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河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S060107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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