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392.2009.05.009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保护研究
金融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改革,必须由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确立基本的规则及救济渠道.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势头迅猛,但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因此,笔者认为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合作金融法律作为配套措施,从立法层面上引导和规范改革,用法律手段对改革成果进行事后确认和保护.本文通过揭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简要分析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模式选择和立法内容.
农信社改革、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内容
F832.35(金融、银行)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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