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392.2005.04.024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政策不一问题应引起关注
@@ 某外商独资企业,曾于1997年向其境外关联公司借款,借款利率为零,企业按规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了相关外债登记手续,该借款合同已于1999年履行完毕.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满足借款条件后可自行向境外公司举借外债.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其中对借款利率条款,外汇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加强成本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管理、借款利率、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外商独资企业、外汇管理法规、举借外债、条款、境外、境内、借用、机构、管理办法、登记手续、成本控制、外汇局、管理局、当事人、中国
F8(财政、金融)
2006-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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