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392.2001.z1.025
加快合作金融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
@@ 1.合作金融是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中特殊的一个成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不能完全适宜农村信用社业务需要,应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权利义务、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以及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的条件.同时还应该尽快出台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相关的政策,包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和追究农村信用社内部渎职、失职等.要加快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系统建设,以法律形式确立央行监督的内容、行业自律的内容、接受地方党政领导的内容以及三者相互关系,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金融法制建设、信用社发展、农村、行业自律、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地方党政领导、商业银行法、组织形式、遗留问题、业务需要、相互关系、系统建设、市场准入、社会主义、权利义务、具体要求、金融体系、金融法规、合法权益
F8(财政、金融)
2006-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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