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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4392.2001.z1.024

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利大于弊

引用
@@ 一、实行以县联社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有利之处 (一)有利于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知名度,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法人体制和核算单位发生了变化,县联社由原来的管理型转为经营管理型,信用社由过去的资金分散经营转变为资金集中经营,整体规模经营的实力提高.由于理顺了联社与基层信用社的关系,全县形成一个整体,通过集约化经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有效解决了加强"三农"服务与提高自身一级效益的矛盾,增强了自我发展和竞争的能力,能够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农村、信用社、单位、集约化经营、统一法人、资金、三农、管理型、服务、自我发展、有效解决、使用效益、降低成本、集中经营、规模经营、分散经营、法人体制、知名度、转变、增强

F8(财政、金融)

2006-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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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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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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