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26x.2020.02.004
"急法"与"急权":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公民权利的应急立法保障
公民"急权"的"急法"保障是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政府应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行政紧急权力扩张的对立面并不能简单地归纳为公民权利的克减.特殊时期某些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反而更应得到应急立法的保障.在我国现行公共卫生应急立法中,公民的某些权利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和保护,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和权利多样性、有效预防和应急保护相结合、公益性和社会参与性等特点.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战中所暴露出来的"半透明"状态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及二者之间的矛盾,迁徙自由限制方式边界的模糊化认识,劳动权保护的缺位,慈善募捐活动中公民权利保护的不规范性等公民权利的"困惑",其背后表明的问题之一便是我国目前"急法"中公民"急权"的保障仍不完善.为此,建议推动"紧急情况"条款入宪,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对公民权利的内容进行分类式规定,以及采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多元共治模式,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应急文化建设等一系列的立法辅助措施.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新型冠状病毒、行政紧急权力、公民权利、应急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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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R197.1(中国法律)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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