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26x.2018.02.014
自然法视阙下罪刑法定原则的诠解与重申——兼及现实中的“用刑机械化”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场域由单向推及双向易导致用刑的机械化,进而引发个案中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古典自然法与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同出一脉,都是坚守个人本位、保障人权,自然法孕育了罪刑法定.但早期的罪刑法定仅关注实然的法律,而忽视对法律内在价值的寻求,以至于走到自然法的反面.事实证明,罪刑法定原则若仅限于形式侧面便不能自足,尚需回诸自然法以弥补某种实质合理性诉求.新自然法应当成为现代意义上罪刑法定的法理支撑.在刑法教义学背景下,自然法思想更应在司法中发挥效用,在入罪上严格尊奉实在法的形式逻辑与基本语义;在出罪方面,当依照形式逻辑推导出的结果与情理或实质理性明显相悖时,就应诉诸特定罪名的保护目的,从而结合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对虽然符合形式上罪状描述的行为做出罪处理.
自然法、罪刑法定、形式、实质、用刑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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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资金专项资助”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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