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26x.2017.02.018
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
商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价值理念,决定了商法在商事纠纷认定与解决机制上应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方式与路径,即独特的商法思维之应用.基于对大陆法系理论的继受和发展,加之长期以来"民商合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导,当前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商事案件中都不可避免带有深刻的民法思维烙印,商事司法实践存在着背离商法思维的现象.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途径,商事审判中应当合理应用保护商事营利、尊重企业自治、协调利益均衡等独特的商法思维,以现代商法思维主导商事司法适用.
商事司法、商法理念、商法思维
15
D913.99(法学各部门)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2015B-061
2017-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