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资源税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地方财力均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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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26x.2016.01.008

房产税与资源税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地方财力均衡视角

引用
营改增全面扩围后,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作用将逐步消失,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重构地方税系是目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 本文从均衡地方财力的视角探讨房产税与资源税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通过SPSS对应分析发现房产税与资源税的税基分布与地区财力呈现互补性,其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不仅具有可行性,且能够起到均衡地区财力的作用.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房产税与资源税的征收体制,为其均衡地区财力,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做好准备.

房产税、资源税、地方主体税种

14

F810.424(财政、国家财政)

福建江夏学院青年科研人才培养项目JXS2014007

2016-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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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1672-626X

42-1718/F

14

201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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