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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26x.2015.01.017

我国刑法中“内幕信息”的认定研究

引用
内幕信息应当被界定为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认定标准应当是未公开性和重要性。未公开性是针对内幕信息的存在状态而言的,重要性则是指内幕信息自身所具有的重大价值和意义,即有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的证券期货价格有显著的或曰重大的影响。未公开性的认定应当采取形式公开为主、实质公开为辅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中的“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和“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公开时间和公开方式。重要性的认定应当由完全的“客观标准”向“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主客观结合认定模式转变,即主要从一般理性投资者的立场来判断某一信息的重要性程度,而把某一信息对证券、期货市场特别是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影响作为补充判断标准,但不以重大影响实际必然发生为条件。“相关性”和“确定性”不是内幕信息的判断标准,它们内在地被消解在重要性判断之中。依循权力分立制衡的法治精神,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分决定了在行政犯(罪)领域,行政监管机关对内幕信息内容和性质的行政性判断应当从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它仅仅是司法性判断的参考和借鉴,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应当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这是司法权彰显司法终局属性的必然要求。

内幕信息、未公开性、市场

D914(法学各部门)

2015-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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