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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26x.2014.06.018

论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的法律限度

引用
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需要有明确的法律限度。企业碳排放信息具有环保性、碳交易相关性、碳管理相关性三个显著特征,其范围划分应遵循不违反强行法规定、服务于环境保护、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服务于碳管理四个原则,对其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的程度可以从客观性、可靠性、全面性、易获取性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和判断;公开的方式分为强制公开、自愿公开和协商公开;公开的载体要进行分层,且应多样化;公开的例外至少包括九种情形。

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范围与分类、程度与方式、公开例外

D912.6(法学各部门)

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计划项目T201309

2014-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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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26X

42-1718/F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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