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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26x.2014.05.020

环境法与刑法竞合的解决路径

引用
环境法与刑法发生竞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对此,理论上存在刑法优于行政法、行政法优于刑法、并合适用等三种主张.事实上,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澄清法条竞合与责任竞合的区别.当同一法域的不同法律之间发生竞合时,只能追究一种责任,当不同法域的法律发生竞合时,要同时追究两种责任.由于环境法与刑法同属于公法域,所以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竞合是责任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不仅如此,刑法属于保障法,要遵循谦抑精神.因此,当两者界限不清时,原则上应遵循环境法优先的原则.

法条竞合、责任竞合、法律适用

12

D922.6(中国法律)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YB2013038;云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2013Z146

2014-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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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1672-626X

42-1718/F

12

20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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