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押权效力 ——以《民法典》第419条为分析对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0975.2022.09.017

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押权效力 ——以《民法典》第419条为分析对象

引用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了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丧失司法保护的法律后果,但并未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抵押权的效力是仍然存续还是归于消灭存疑.理解该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是理解该条的基础.对该表述的解释主要包括存续说和消灭说.消灭说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理解为抵押权消灭.该观点在理论上更具自洽性,且在实践操作中也更具便利性.不仅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督促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而且有利于避免实际权利和登记权利不一致,从而促进物尽其用.此外,质权、留置权与抵押权本质上同属于担保物权,且支持类推适用有利于填补立法漏洞,明确法律关系,避免质押权和留置权出现相同审判疑难问题.因此,应当肯定质押权和留置权能够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19条对抵押权的规定.

抵押权消灭、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类推适用

19

D923.2;TP311.13;F091.91

2022-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1-9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1-0975

42-1855/C

19

2022,19(9)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