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975.2021.04.022
民法典背景下商事制度体系之路径选择
民法、商法学界的学者对是否制定《商法通则》各执一词,其主要争论点在于民法与商法究竟属何种关系,商法是否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与调整对象,多数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去法典化"是否昭示着《商法典》自身存在时代缺陷而应当摒除,我国的立法技术是否可以达到制定《商法通则》甚至《商法典》的要求.对于以上问题的探讨,我们一定要置于特定的语境中,脱离语境讨论问题是无意义的.在《民法典》时代,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应当选取何种路径,我们是否需要又当如何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商法通则》,制定《商法通则》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这些都是立法时应当考虑的.考量我国的基本时代要求,应当将《民法典》编纂后的"剩余商事制度"制定为《商法通则》,同时完善商事单行法,构建出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商事法律体系.
商法通则、民法典、营商环境、商事剩余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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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9;F299.21;D630
2021-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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