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975.2021.03.026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与完善
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日渐严重、经济快速发展和家庭模式的改变,传统监护模式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分担监护负担.虽然,我国《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成年监护制度切实加强对成年障碍者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社会老龄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法律条文简单、规定笼统使得成年监护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主体范围狭窄、缺乏监管、监护模式单一、意定监护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成年监护制度在改革适用中的相关经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可以从扩大其适用范围将高龄老人纳入其中,赋予法院监护监督权,在监护种类中增加辅助方式、细化意定监护相关问题规定、采取登记公证的公示方式等方面进行创制.
成年监护、民法总则、立法、人口老龄化、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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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G760;R135
2021-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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