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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975.2019.12.026

对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理性思考

引用
确认无效之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主张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诉讼.理论上,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几乎已成定论.有人认为,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间接表达了确认无效诉请不受起诉期限约束.但是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理解仍然不一,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确认无效之诉起诉期限的裁判多样性,给人们带来了困惑.确认无效之诉一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固然有其理论基础,但是无效行政行为随着时间流逝会产生其他值得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如果时过境迁又旧事重提,将对业已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混乱.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为规避起诉期限,一来就提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如一概予以受理,即使最后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也已经浪费了司法资源.再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首先是由原告申请而启动,而不是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可见法律关注的无效行政行为损害是原告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告是对自己利益最关心的人,故确认无效诉讼规定起诉期限何尝不可.

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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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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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1-0975

42-185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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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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