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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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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推进,作为重要社会资源的个人信息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同时,对于他人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日益显现,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巨大的障碍.因此,确有必要建立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体系.个人信息是具有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综合体.通过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权利属性、客体、内容等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必须是可以识别特定信息主体的信息,其根本用途在于"识别".侵权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要素是个人信息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而是否要求行为人存在的主观过错则需要区分对象为公务机关或者非公务机关.对于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公务机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非公务机关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信息侵权的免责当然适用,但是还须考虑信息主体自身许可、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新闻自由等特殊情形.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具体承担形式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所有情形,但应当包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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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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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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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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