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975.2019.07.02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域下的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集用户数据形成数据资产,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已成为产业常态.由此时常造成用户权利损害,而建立在传统的人格权基础上的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模式难以对个人数据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基于个人数据权利具有财产权属性,"隐私政策"可被视为数据主体使用个人数据作为对价,购买服务的购买合同.由此,用户即具有消费者身份,从而当然享有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等基本权益,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权.
大数据、互联网服务、数据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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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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