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法律构造——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159-162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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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975.2019.06.023

居住权的法律构造——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159-162条为分析对象

引用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对世界诸多国家立法影响颇深.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该制度.目前的《民法典分编(草案)》将居住权归入物权编,其立法确认将有利于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但是对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诸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而系统性的规定,具体体现为:居住权的权利义务尚未明晰,对于居住权的认知仍局限于其保障性的权利属性,欠缺居住权人的处分权益,且不允许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人为限制了其权利价值.居住权人对其所居房屋应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出于生活所需,居住权人可会同家庭成员和必要的服务人员一起居住.此外,居住权人亦应有收益权,最大限度的对房屋予以利用.与之相对,居住权人应负有编制财物清单和提供适当担保的义务,负担日常必要开支,居住权期限届满及时返还房屋,使房屋恢复至原来的状态.

居住权、民法典、法律构造、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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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13CFX076;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项目"农村土地权利抵押的法律构造"16JHQ024;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研究"gxyqZD2016097;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租购同权中'权'的法律类型分析"ACYC2017051

2019-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7-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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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1-0975

42-185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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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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