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的思考与评析 ——以"杨义恩与中苏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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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975.2019.02.020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的思考与评析 ——以"杨义恩与中苏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为例

引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出发,出台了许多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规定,这对于统一审判标准、指引法官判案具有重大意义.笔者通过"杨义恩与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城投(中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分析其中涉及到的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问题、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等,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从而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

股东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体资格、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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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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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1-0975

42-185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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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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