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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975.2018.08.028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股权拍卖中的实现——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刍议

引用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对外转让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则规定了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股东亦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不容争议的事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却有着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强制转让被执行股权.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对股权拍卖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出发,厘清股权拍卖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试图为股东更好地实现优先购买权提供借鉴意义.

股权拍卖、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15

2018-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6-9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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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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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5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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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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