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975.2017.11.025
一种"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法理分析 ——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为分析对象
1991年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收容教育制度.该制度迄今已实施二十多年.尽管收容教育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卖淫嫖娼等方面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尤其是"黄海波"案件的发生,将收容教育制度推向了舆论的顶峰,废除收容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旨在论证应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从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制化历程出发,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了收容教育建立时的制度目标,并评估其社会效果,重点阐述了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理由.最后,试图突破法律教义学的视角,追问制度背后存在的两个问题.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人身自由、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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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D9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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