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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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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60年代的国有化与征收浪潮中,国际社会为调和两大阵营的矛盾,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努力达成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公约>(IcSID公约),为国家与他国国民问投资争议方式树立了典范.因此,在1965年华盛顿公约签署之后.大部分BIT规定,缔约国一方与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之闭的投资争端应利用ICSID仲裁体制.但是ICSID本身并没有对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做出严格规定,而是要求缔约国可以在签订的同意"中心"仲裁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明确规定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提交"中心"仲裁的前提条件.一旦缔约国之间没有这种明确要求,就视为东道国放弃当地救济.可见.作为一项传统的国际法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当今国际上签署的双边投资中被运渐淡化.目前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不再坚持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同意"中心"仲裁的前提条件.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是否有必要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中继续坚持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同意提交仲裁的前提呢?本文在分析我国投资现状的基础上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双边投资条约、ICSID公约、当地救济

7

D99;DF9

201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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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1-0975

42-1563/F

7

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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