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7938.2009.01.008
论消费者撤回权及其制度重构
考虑到合同法上传统的救济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不足,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消费者在特定的消费合同领域以撤回权,理应成为我国未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上的必然选择.本文参照德国<民法典>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规定,对如何完善以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重构、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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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200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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