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1/j.cnki.cn13-1396/g4.000314
行政协议强制执行的实践分歧与因应路径
针对实践中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第 24 条采取转介强制执行方法予以回应.由于此种方法对行政协议的解读过于单一化,未考虑行政协议的复杂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立足于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通过比较行政协议中两大基本变量——行政权力因素与合意因素的权重大小,对不同权重下的行政协议进行类型化研究,将行政协议分为替代性行政协议与合作性行政协议两大基本类型.基于这两类行政协议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功能的不同定位,对替代性行政协议适用程序回流、合作性行政协议采取法院非诉执行,从而构建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协议执行制度,以解决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问题.
行政协议、相对人不履行、强制执行、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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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福州大学研究基地专项研究重点项目
202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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