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1/j.cnki.cn13-1396/g4.000283
从冲突到调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解读
通过分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内在逻辑和相关条文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修饰说"的观点更有利于打击商标囤积行为、抑制商标恶意注册.在《商标法》修改之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应从该兜底条款中脱离出去,成为独立的事由,原有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这一兜底条款的外延也应随之发生变化.在"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与"非使用目的的恶意注册"两种情形兼而有之的情况下,第四条第一款比第三十二条的适用空间更为广泛.我国《商标法》对于防御商标的保护模式尚不成熟,在理解《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时,无须考虑防御商标的相关问题.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囤积、防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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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2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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