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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81/j.cnki.cn13-1396/g4.000219

劳务派遣岗位"三性"条款的实施效果与完善

引用
2012年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了第66条,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限定于"三性"岗位,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同时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实施效果考察显示,岗位限定以及比例控制的方式并未有效解决劳务派遣发展规模过大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修法后劳务派遣行业劳务派遣的人数虽然大幅度减少,但是"假外包真派遣"现象严重.可知岗位限定与比例控制这一规制方式并非合理,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定义不够清晰,10%的比例限定压抑了用工单位的需求.针对现行法律规制实施效果不佳之问题,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日本《劳务派遣法》中的对劳务派遣的使用采用期限限制之规制方式能在立法上带来启示,为进一步制度的完善研究提供参考.

劳务派遣;"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假外包真派遣;日本《劳务派遣法》

13

D922.52(中国法律)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201308440257

2021-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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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356

13-1396/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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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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