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1/j.cnki.cn13-1396/g4.000196
成立表见代理情形下代理人行为的刑法定性
成立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刑事案件之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传统的"先刑后民"程序需要予以转变,在民事关系的理清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意义时,"先民后刑"的程序具有必要性.表见代理的成立与合同诈骗罪不能并存.依据整体财产减少说,善意第三人不存在财产损失而不认定为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同时不能任意对合同诈骗罪作出扩大解释,因而被代理人不是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依"先民后刑"程序顺序,区分被代理人为单位或个人,行为人行为可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
表见代理、刑民交叉、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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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21-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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