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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81/j.cnki.cn13-1396/g4.000107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侵权抗辩研究

引用
《商标法》仅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作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均存在一定的困境.依据商标权保护正当性理论、权利失效理论、商标侵权理论以及商标注册取得正当性理论,得出商标的实际使用在商标权利的维持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市场中真实使用的商标才具有法律保护正当性的结论.在借鉴《德国商标法》的基础上,建议应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认定为阻却责任成立的抗辩事由,并根据三年不使用事实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不同形态,将其分为注册商标从未使用但注册未满三年、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但从未使用、商标注册后三年之内实际使用过但之后中断使用超过三年、注册商标中断使用超过三年后注册商标权人又重新启用该商标四种情形,分别规定相应的法律效果.

商标侵权抗辩、权利失效、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撤销

11

D923.43(中国法律)

2020-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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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7356

13-1396/G4

11

201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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