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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81/j.cnki.cn13-1396/g4.000085

论住房保有税课征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制度构建

引用
我国2018年两会明确将要不要对房地产征税问题转为如何对房地产征税问题,社会各界密切关注房地产方面相关税制的法律修订.本轮所改革的房地产保有税应是一个综合性税种,至少可区分为房产保有税和地产保有税两大类.住房是一类主要的房产类型,其是否可以作为课税对象,即是否可以对住房课征的问题,取决于税制设计中确定课税对象的正当性标准.而我国现行有关房产税的法规文件以及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中的相关规定,仍尚存在个别不合理之处,有待探讨.在本次的房地产税立法修订中,可以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立法规定,关注具体的房产类型,确定其作为房产保有税课税对象的正当性,以真正提高公民的税收遵从度,赢得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房产保有税、住房、课税对象、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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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中国法律)

2019-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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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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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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