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7.000040
联合征管模式下环境税税收救济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税法》 重视环境税的特殊性,设计了"环保监测、 税务征收"的联合征管模式,但对环境税税收救济却没有特殊规定.当纳税人基于计税依据争议寻求救济时,适用一般税种救济制度的规定.这种救济制度导致纳税人知情权被忽视、 直接责任主体的不合理以及"清税前置"规则下的高成本救济.因此,在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基础上,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明确以环保部门为直接责任主体的救济程序,并取消"清税前置"规则的适用,以完善联合征管模式下环境税税收救济制度.
联合征管、环境保护税法、税收救济、责任主体、清税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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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6(国民经济管理)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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