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7.01.007
有限责任公司规避异议股东行使退股权之反制
为了缓解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被控股股东压制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的修订过程中引进了异议股东退股权制度.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粗糙以及利益相关者缺乏相应的激励,异议股东退股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公司规避.司法实践中公司所采用规避异议股东退股权行使的方式纷繁复杂,致使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退股权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免受压制的目的落空.因此,需要采取扩大对“投反对票股东”的解释、放宽“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的条件、丰富交易形式、明确主要财产的标准等有针对性的策略来反制公司的规避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退股权、中小股东、控股股东
9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7-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5-40